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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第三条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第四条债务的举借与偿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学校任何举借债务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债项目,不得举借任何债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
2、是债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计划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权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学校拟筹资项目的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还本付息方案等需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批准后,按照规定报和财政部核准。第三章债务形成第七条学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方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第八条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九条学校在批准的筹资方案内,结合建设项目用款需求,确定具体时点和需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借款资金。第十条学校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3、内容,并依照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第四章债务使用与偿还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确认债务,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应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并按时还本付息,按照学校规定支付资金。第五章债务清理和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债务统计台账,实时反映债务信息。定期进行债务对账和检查,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第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对债务业务进行记录,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保存。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银行贷款的申贷管理按照大学关于银行贷款申贷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文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