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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深化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三条各单位公务接待应严格标准、务实节俭,遵循“谁接待、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公务接待前各单位须如实填写大
2、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第五条公务接待执行以下用餐规定及标准:(一)公务接待应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和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在相关标准出台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不超过50元/人餐;桌餐不超过100元/人餐。国内公务活动1天及以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40ITtjO(S)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第六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负担来宾住宿费的,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应联系协议宾馆,按标准执行。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摆放花篮和果盘。第七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时间、地点、陪同人员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第八条接待费一事一结算,应及时报销。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应提供公函或邀请函、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九条由学校食堂内转公务接待及工作餐费的,须按第
4、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凭据,并提供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参照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