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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新校区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资金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用于新校区建设。(二)严格预算原则。新校区建设资金的预算,必须严
2、肃认真、科学合理、加强监督、责任到人。(三)效益原则。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新校区建设资金分为:行政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一)行政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邮电费、交通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招待费、劳务费)。(二)项目建设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报建费用、征地及赔偿费、地质勘察费、单体项目建设费等。第五条新校区建设资金筹集渠道:(一)银行贷款;(二)预算外收入;(S)财政拨款;(四)企业投资;(五)社会捐赠;(六)政策优惠;(七)其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新校区的建设工程。校长对新校
3、区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或授权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总监督责任。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设财务部。财务部接受指挥部与校计划财务处双重领导。第七条新校区建设财务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新校区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编报年度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行政经费预算。(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定期收集、汇总建
4、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A)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预留质量保证金、扣除水电费。(九)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银行贷款的审批。银行贷款应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并考虑学校的实际财力,有计划地进行。贷款协议、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字,必须按程序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签字。第九条征地费用的审批。由于征地款的支付批次多,资金数额大,每笔款项必须由XX市长安区财政局出具正式票据,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方可支付。第十条行政经费的审批。新校区建设的行政经费支出,必须由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审批签字方可报销。第十一条前期费用的审批。新校区建设协议签
5、定、征地、规划等前期工程的报建手续费,凡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标准或合同中有约定标准的支出,由部长签字、总指挥审批。其他支出在IoOO元以下(不含IoOO元),由各部长审批签字;支出在IOO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长签字,财务部长审批;支出在3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由工程总指挥签批。支出在IOOOO元以上的由校长或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批。第十二条单体工程项目的审批。单体工程项目是指通过招投标,取得建设资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进度,经工程现场负责人、工程监理、工程预算员、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工程部部长签字。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的审批。因工程建设中突发的不可预见情况,变更
6、项目或增建项目时,为了赶时间、赶工时,可以采取费率或议标形式,但必须经总指挥同意,必须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严格控制预算,力求准确,节约支出。第十四条所有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报财务部一份备案,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支出款项。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和工程项目必须经造价审计,财务部依据审定造价结算。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六条行政经费按预算指标使用经费卡报帐,记入后勤支出;工程项目支出根据财务制度按基本建设财务要求入帐。第十七条根据招投标取得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资金。第十八条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
7、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第十九条支付各类款项时,必须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核准签字作为付款依据。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S)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长反映并汇报总指挥、总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的,各项目指挥部应及时报告:(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总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向校领导报送新校区建设财务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或修改。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