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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汉语授课)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汉语授课)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来华留学本科生,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籍的来华留学生。第二条教务处是我校主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管理。第三条鉴于来华留学生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华留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免修或补修部分课程。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及置换的课程如下:1.
2、中国概况、2.汉语阅读、3.汉语听说、4.科技汉语、5.数理基础。第四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汉语授课)在各院系插班,教学由所在院系负责,其学籍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第五条来华留学生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是: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服从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2.完成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1 .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2 .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3 .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又无明显改进者。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由国际教育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过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八条我校为来华留学本科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