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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发表高水平论文,鼓励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0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论文、专利必须以XX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科研成果指以XX大学署名的成果。第二章承担科研项目奖励第三条对承担国防科研类项目的课题组,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9%的奖励,对于当年到款超过100万元部分,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1现的奖励。第四条对承担教育部重点、重大项目的课题组,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2%的奖励,对于当年到款
2、超过100万元部分,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领的奖励。第五条对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省市项目的课题组,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1%的奖励,对于当年到款超过100万元部分,学校从校科研发展基金中给予项目实到经费3%的奖励。第三章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第六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获一等奖者学校按其到校奖金数额的3倍发给配套奖励,获二等奖者学校按其到校奖金数额的2倍发给配套奖励。第七条对获得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获一等奖者学校按其到校奖金数额的相同金额发给配套奖励,获二等奖者学校按其到校奖金数额的0.5倍发给配套奖励。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
3、成果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XX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均视同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按第七条奖励。第九条学校配套奖金的发放与授奖部门奖金的校内发放同步办理。第四章授权专利奖励第十条对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科研经费3000元(纳入发明人的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第五章论文奖励第十一条被国际著名刊物Nature和Science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万元。第十二条检索论文奖励(一)被国际检索机构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文以影响因子(IF范围)为基础进行奖励:小于0.5: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0.5-1.0
4、:每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大于1.0:每篇奖励人民币(IFT)*1000+4000元(二)被国际检索机构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各大学学报和大学出版相关期刊每篇奖励人民币1800元,其他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不重复奖励,取最高等级奖励一次。检索论文的奖励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年度公布的信息资料为依据。第十三条社会科学类论文奖励(一)被国际检索机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1.)收录的论文,参照SCI检索论文的奖励标准执行;(二)被国际检索机构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参照Ei检索论文的奖励标准执行;(三)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人员须提供确实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科学研究处审核后上报校领导审查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XX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XX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