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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城配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十四五”期间,合计奖励1500万元。第三条城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2、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实施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色配送企业是指使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城市配送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按照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动天津城市高效共配运输车辆保质增量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1)13号)要求,已完成“四统一”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货车、纯电动货车和燃料电池货车等新能源货车。第六条2023年起,每年对城市绿色配送企业,给予城配资金奖励。按照申报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量在全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总量中的占比确定各企业城配资金分配额度。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城配资金规模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城配资金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城市绿色配送企业开展城配资金申报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第八条市场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一)考核周期内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二)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九条获得城配资金的企业应当对城配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