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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
2、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第三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教务处或二级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产业园区等联合在校外建立,须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为相关专业提供见习、实习、实训、毕业(综合)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一)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二)自愿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愿意提供满足教学需要和完成学生培养方案规定实习内容的场地和指导师资。(三)能就近设点,相对稳定和节约经费开支。(四)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
3、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五)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共同促进产学研合作。第五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每个专业原则上应保证有2个以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第六条二级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二级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
4、实行实践教学双导师制度,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加强二级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三)在教学期间,二级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第七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一)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二级学院与基地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笫八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二级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
5、实践教学基地挂“XX学院XXXX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二级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二级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做好基地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第十二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XXXX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