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收协同共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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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税收协同共治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和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同共治,是指财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管理、协作配合。第三条总体目标:“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建设“

2、六个”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条各乡镇(办)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园区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第五条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组织保障第六条成立区税收协同共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税收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3、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税务局局长担任,各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业务协调、技术维护、考核宣传等具体工作。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信息传递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协作。联络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各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区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区税

4、收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利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强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构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各乡镇(办)和各园区要立足本区域实际设立协税护税办公室,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税务部门要成立税收共治业务指导团队,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培训、宣传和业务指导。第三章数据传递与信息共享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应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智慧城市”信息化手段,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明确对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区财

5、政局:提供项目资金拨付信息、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信息、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和个人奖励信息等。(二)区审计局:提供审计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涉税信息。(三)区法院: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裁决、调解、执行和拍卖信息,企业破产及涉税案件查补等信息。(四)区发改局:提供重点项目投资立项及进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企业跨境投资备案等信息。(五)区自然资源局:提供地籍管理信息、不动产登记及其空间地理信息、耕地占用信息等。(六)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提供因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数据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相关信息。(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市政工程建设等

6、信息。(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股东出资变更信息、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等信息。(九)区工信局:提供技术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施情况、技术创新项目等信息。(十)区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信息。(十一)区教体局:提供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信息、学校项目建设信息、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等信息。(十二)市公安局分局: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旅馆行业客流、房屋租赁、外籍人员出入境等信息。(十三)区水务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等信息。(十四)区农业农

7、村局:提供农业开发建设项目等信息。(十五)区人社局: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发放、企业年金批准等信息。(十七)区卫健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新增、变更、注销登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及医疗工作者等信息。(十八)区慈善救助管理中心:提供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等信息。(十九)区住建局: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商品房、存量房成交情况统计等信息。(二十)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驾校名单及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等信息。(二十一)人行支行:提供企业或个人服务贸易对外付(收)汇等信息。第四章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加强税收

8、合作,增强政府税收治理的协同性,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税收协同共治机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第十四条税务部门要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税收执法协助机制,税务部门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协助时,相关成员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配合。(一)区自然资源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税务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并依法予以办理。在税务机关就个案查询不动产信息时提供协助。(二)区住建局: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并做好建筑、房地产项目登记等工作。(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时,对已实行

9、“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对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四)市公安局分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审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要审查本年度的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五)银保监分局监管组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要依法予以协助。(六)区民政局:房地产交易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适时提供其婚姻信息。(七)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事项。第十五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司法协作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一)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根据税务部门的边控需要,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其出入境证件信息等。(二)区人民法院要为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提供便利,当税务部门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处理涉税问题时依法提供协助。第十六条各部门要加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逐步建立起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增强全社会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遵从环境

11、。第十七条各部门要合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税收治理。加强监管、规范社会组织的涉税服务活动。鼓励纳税人使用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五章保密责任与考核管理第十八条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依法保管和使用获取的信息,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单位、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具体考核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机构设置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税收协同共治成员单位的组成情况、信息共享及协作工作内容作相应调整。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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