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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财经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认定对象凡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一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称“普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特困生”)。第二条学生能够证明其本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普困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长期无固定工作的;(二)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三)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五)城镇低保家庭;(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三条普困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一)孤儿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四条在经济状况相当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在上一学年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分高的;(二)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三)对班集体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第五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一)未交清教育费(不包括已经办理了缓交教育费审批手续和成功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二)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的;(三)不服从学校、学院和辅导员工作安排的;(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五)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六)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七)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A)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第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