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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绿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城市绿化专项巡察审计整改成果,促进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高新区、金牛湖新区、各镇(街)绿化及设施的规划、建设(含改扩建)、养护、移交和管理。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及设施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规划、绿化行政、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的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结合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第五条
2、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色、城市风貌和园林城市创建要求,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依法依规按程序经批准后,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律,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第七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绿化养护、移交、管理等制度,提升城市绿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第八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
3、监督。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须符合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第十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政府投资的市政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裸露地面,由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绿化或者覆盖;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覆盖。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须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结
4、合周边条件,建设带状公园或绿地。第十二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形态,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须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o第十三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第十四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o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30%O第卜五条对于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
5、第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须符合“居民出行30()米见绿、5(X)米见园”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应将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及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第十八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第十九条积极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应采用透水材料铺装。第二十条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区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巾.绿化行政主管
6、部门须参加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其规划、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地方规定,建设全过程主动接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和养护质量负责,必须符合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市绿化施工导则(修订)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等规定;造价咨询机构依法对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及结算价款审核的成果质量负责;建设、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二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绿化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履行备案和审查程序,并适时开展履约行为
7、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合同约定的施工养护期(一般为2年);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入合同约定的养护期。第二十五条对于政府投资的绿化工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建设、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养护期间的监管和考核,施工养护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进行移交。第三章移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完工验收进入合同养护期时,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移交管养计划,并在合同养护期满前提交移交管养申请。市绿化行政主
8、管部门要制定移交工作的流程和细则,组织移交验收,相关单位应留存有关移交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移交前,严禁突击补植、补种,对存在突击补植、补种情形的,移交工作按照补植、补种绿化的养护周期进行相应顺延。第二十八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管养巡查和考核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在城区内,对影响交通、供电、施工和采光的树木进行修剪、临时占用绿地、移植树木等情形,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
9、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时并联申报临时占用绿地许可事项,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现状标准;绿地恢复费用由占用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移植。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10、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配合绿化企业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保护率须达100%。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备案登记.第三十八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或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费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