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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24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清宪2024年7月8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
2、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长江采砂管理联动机制。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置工作;(二)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港口内码头河道砂石装卸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进行投诉、举报和监督。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采砂行政执法信息共弱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与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的长江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合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的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第七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长
4、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第八条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河道采照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五)开采时间;(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七)采砂船舶、船员配置、采砂设备情况;(八)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十)采砂活动结束后的采砂现场清理、平整和修复方案;(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
5、容。第十条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招标、拍卖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月纵通航要求,并在采砂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第十二条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6、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第十三条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的要求,推进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追溯。第十四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采砂监督举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第十五条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边界的长江采砂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7、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
8、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
9、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第二十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以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0、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三)不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有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而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或者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同时废止。省司法厅、省水利厅负
11、责人就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答记者问2024年7月8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以下简称办法)o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水利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答: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2003年6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12月进行了个别条文修改。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3年7月,国务院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砂石运输收购销售、采砂管理信息化等内
12、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实施国务院条例,维护法制统一,落实更严格的长江保护制度,有必要对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问: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我省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深入总结长江采砂管理经验,准确把握当前长江采砂管理工作新形势,对长江采砂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全过程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长江采砂管理各方责任,为推进长江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举措?答:为了解决我省长江采砂管
13、理存在的部门协作不够顺畅、采砂许可条件和程序不够明晰、全流程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办法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作了许多细密口补充规定,具体有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采砂管理联动机制,要求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水利荤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长江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统筹管理。二是细化采砂许可条件,明确了办理采砂许可的部门,规范了采砂许可的办理流程、证明材料和办理期限,加强采砂许可的规范化管理。三是强化采砂全流程监管,推进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强化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管理,并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边界采砂管辖权的争议解决规则。四是完善采砂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采砂的直处力度,落实更加严格的长江生态保护制度.问:下一步宣传贯彻办法有哪些工作打算?答:办法公布后,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一是多渠道做好办法解读和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浓厚筑围.二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长江采砂管理协作联动机制,深化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强化区域协作,开展联合检直.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三是规范管理合法采砂。强化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加强长江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制度,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