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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提高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区本级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量清
2、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五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七条招标人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机构或聘请具有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事项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第八条凡进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招标人应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两家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背靠背编制、核对。4(X)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核对,由建设单位视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复核,确保科学精准和经济合理。第九条招标人在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中应当明确造价咨询单位的违约责任。第十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应根据下列依据实施: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无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七)其
4、他的相关资料。第十i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三)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四)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
5、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实施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程序,具体如下:(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两家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确定主副编并进行背靠背编制。编制结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进行审核后组织主副编单位进行面对面核对。(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两家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对结果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及相关内容据实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安排挂网招标。第十三条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抄告招标人、
6、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招标人按照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以下违约处理:()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出现漏项、组价、计算工程量、取费错误等情况造成错、漏项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总价不超过项目控制价的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缴纳错、漏项金额2%的违约金,不扣除履约保证金;(二)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出现漏项、组价、计算工程量、取费错误等情况造成错、漏项总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项目控制价2%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缴纳错、漏项金额5%的违约金并扣除50%的履约保证金;(三)若发现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出现漏项、组价、计算工程量、取费错误等情况造成错、漏项总金额超过10()万元或项目控制价5%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缴纳错、漏项金额5%的违约金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十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存档资料归入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档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