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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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是在校大学生开展认知学习,进行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升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培育,推进高质量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利用率,培养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基地建设第二条基地建设目标(一)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实现高校、企事业、学生共同发展和成长的“三赢”目标。即:为文正学院搭建持续稳定的学生实践基地、为企事业输送量身定制的急需人才、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专业实习和就业机会。(二)通过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探索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新模式。即:校政企合作,尝试嵌入式人才培养模式或建立

2、产业学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适配度。第三条基地建设原则(一)教学需求原则。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二)互惠互利原则。学院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基地借助学院的资源优势开展项目研究、人才储备及员工培训等工作。(三)动态调整原则。在对基地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存优去劣,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四)区域就近原则。依托苏南及长三角地区的产业优势,就近建立满足专业教学需求的基地,有利于教学安排,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基地遴选条件(一)实践教学基地

3、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具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二)实践教学基地拥有一定数量的富有实践教学能力的兼职指导老师。(三)实践教学基地能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四)实践教学基地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高校育人的热情,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第五条基地建设流程(一)专业申请。在与企事业等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系科初审同意后报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二)学院论证。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组织,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在综合评估基地各方面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S)签订协议。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

4、院与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书,就双方合作的目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及兼职教师聘任等方面进行约定。(四)基地授牌。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学院向共建单位授予“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五)协议续签。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续签。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六条学院主管部门职责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基地建设的论证、签约、授牌及其他工作的协调,开展对基地建设与使用的检查评估,收集管理基地建设档案,并对基地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七条系科职责各系应合理布局,按专业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负责新建实践教学基地

5、的考察与沟通,负责已建实践教学基地的使用与维护,年末做好基地建设总结与评价工作,并填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使用情况统计表。第四章基地评优第八条评选周期在对实践教学基地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优秀实践教学基地评选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研讨工作会议。第九条评选条件(一)已连续接受我院学生开展实践实习工作达2届及以上或年均接受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二)积极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实践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S)积极主动帮助学院、学生协调解决相应困难,实践教学效果好,师生满意度高。(四)互动交流频繁,有一定建设成果,如设立横向项目、参与

6、学院教改课题、开设合作校企课程、编写合作教材、近两年留用我院毕业生2人以上以及其他成果。第十条评选程序(一)各专业对照评优条件择优推荐,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学院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报系主任审核同意后送交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二)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每次评出不超过20个优秀基地,评审结果报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网公示;(S)公示无异义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发文公布。第五章经费与使用第十一条经费设立学院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基地日常管理、合作研讨、评优奖励等,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统筹使用。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范围与方法(一)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奖励。评出的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当年奖励1万元/个。用于奖励在基地建设与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由基地提出分配方案。(二)召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研讨会。实行会议预决算制度,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S)基地管理、考察等其它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条例(*号)亦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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