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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监考工作有关规定考试工作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监考工作责任重、要求高,是全院人员的共同任务。为更好地落实和完成监考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考试管理类别教学计划内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都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安排并管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国家级、省级等级考试学院教务处负责报名,由苏州大学教务部统一管理。第二条监考人员范畴以下人员可担任监考人员,承担监考工作:(一)学院职员岗人员;(二)学院自有教师(含苏大借用、文正自聘);(三)学院专职班主任、退休返聘人员;(四)在学院授课的其他教师;(五)学院聘请的院外人员。第三条监考人员安排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安排。对需本院人
2、员参加监考工作的,由教务处对各部门分配任务,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落实。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由本人事先告知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内协调解决。如本部门无人更换,由部门负责人告知教务处另行安排。如本院人员不足以承担全部监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外请,并做好外请人员的通知、培训、更换调整等工作。第四条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考试开始前、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国家级、省级等级考试对监考职责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考试开始前1 .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2 .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
3、(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3 .指导学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督促学生将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及开卷考试、上机考试中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4 .巡回督促学生检查座位及周边区域,要求学生如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或其他物品,必须及时报告;5 .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二)考试过程中1 .核对学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身份证件一致;2 .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3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场;4 .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
4、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5 .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6 .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7 .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8 .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9 .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准备好后续处理所需材料,以书面形式客观、清楚说明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经同一考场内所有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后,迅速上报教务处,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三)考试结束后1 .要
5、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2 .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指定地点。第五条考务人员职责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考务工作,忠于职守,维护考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考试开始前、考试过程中、考试结束后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国家级、省级等级考试对考务职责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负责各考场试卷的分发;考试过程中加强巡视,及时处理监考人员未准时到位等突发情况;考试结束后清点监考人员交来的试卷、答卷、考场记录表等考试材料,并做好分类、汇总和统计等工作;(二)对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违纪、作弊事件
6、进行调查取证。第六条监考事故(一)监考事故是指在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工作要求,影响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监考事故分为一般监考事故和严重监考事故两种类型。(S)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一般监考事故:1 .担任考务、监考工作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2 .监考人员发错试卷造成不良后果的;3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过程中出现聊天、接打手机、睡觉、翻阅书报、外出吸烟、玩电子设备等行为的;4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暗示考试题目的;5 .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答卷,经考务人员清点发现缺失答卷后及时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6 .考务人员未按规定清点答卷的;7 .其它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考务、监考
7、失职行为。(四)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监考事故:1 .无故不参加考务、监考工作的;2 .监考人员未认真清点答卷,经考务人员清点发现缺失答卷后未能追回,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3 .监考过程中放任学生违纪作弊,或包庇、协助学生违纪作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4 .考务人员未按规定清点或未清点清楚使答卷遗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5 .其它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考务、监考失职行为。(五)监考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共同调查认定,拟定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六)经审定确认考务、监考人员有以上所列监考事故行为之一的,扣除事故责任人该场考试的监考费,并按不同人员范畴作以下处理:1 .学院职员岗人员(1) 一般
8、监考事故,全院书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并扣发该责任人IOOO元;(2)严重监考事故,全院书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并扣发该责任人3000元。2 .学院自有教师学院自有教师监考事故属于教学事故,处理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3 .学院专职班主任、退休返聘人员(1) 一般监考事故,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并扣发该责任人IOOO元;(2)严重监考事故,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并扣发该责任人2000元。4 .在学院授课的其他教师(1)对学院聘请苏州大学各共建学院授课的教师所发生的监考事故,将该事故情况通报相关学院;(2)对学院自行外聘的授课教师发生的监考事故,扣发该教师发生监考事故课程课时酬金的10%o5 .学院聘请的院外人员不再聘请其担任以后的监考工作。(七)出现两次一般监考事故的,按严重监考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监考事故的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监考工作有关规定(*号)亦同时废止。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