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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整体素质,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员)是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由XX市人民政府统一任命,具体管理工作由XX市司法局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
2、义制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六)初次从事行政熨议应诉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复议员:(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的;(二)不符合担任行政复议员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全市初任行政复议员通过市司法局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市政府发放行政复议员证。行政复议员证全市统一制作,加盖XX市人民政府印章。第六条行政复议员由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
3、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制发任命书。行政复议员任命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第七条市司法局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员政治轮训、业务培训。第八条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收回行政复议员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注销资格,并收回任命书:(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退休、本人辞职或调离行政复议岗位;(三)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四)年度考核不称职;(五)连续两年未参加业务培训;(六)因健康原因长期不履行职务,或者本人申请注销;(七)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九条行政复议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二)依法独立办理案件,不受非法或者不正当因素干预;(三
4、)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四)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严格保守履职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般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开展调查取证、实地调查等工作中应规范着装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员不得兼任专职律师、公证员,不得兼任非组织安排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务。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员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五条司法部、省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