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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行使惩戒权座谈发言稿两篇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这一政策的出台,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一、“把戒尺还给教师”让教育更完整教育家夸美纽斯曾在大教学论中写道:“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会回交到野生状态。”可见,从育人的角度看,对犯错的学生进行适度惩戒是一种负贡任的教育。然而,近年来,很多教师越来越不敢、不愿惩戒犯错的学生。一来,在“惩罚学生是教师无能的表现”等思维的影响下,部分学生和家长动辄投诉教师和学校,为此,很多教师陷入两难,甚至有的干脆“艄平
2、”。二来,很多孩子抗压能力、抗挫折能力较差,被批评或惩戒后动辄做出极端行为,现实中这种悲剧已经不少,使得教师管教学生时常常有所顾忌。正如有的教师说:“学生成绩不好,教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被投诉或者学生做出极端行为,教师就要担责,还不如放任自流。”当教师不再愿意用心管教学生,显然是各界不愿看到的局面。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其引导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是我们的共同期待。此番国家层面出台的上述意见是重振教师教育惩戒信心的有力保障。“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体现了教师
3、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当然,让教育惩戒功能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广大教师读懂悟透“教育家精神”的内涵和精卷,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始终怀有一颗仁爱之心,按照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分类要求进行惩戒,同时必须考虑学生心理和身体的抗压能力等个体差异,避免将惩戒变成惩罚。一句话,“将戒尺还给教师”,把育人这件事做得更好,我们应携手同行。二、用好惩戒权需解除“不敢管”之忧教师需要不需要惩戒权,或许争议并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一是如何实现赋权与限权的平衡,二是如何实现保护与约束的平衡。为此,一要规范行为空间,即给教育惩戒权定规矩、立规则,为教师合理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依据、辟出安全区。2021年3月,教
4、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其育人属性,并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更关键的是,上述规则将如何实施惩戒进行了分类,在具体措施、适用对象、实施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突出了实际运用的可操作性。同时还明确了七类“不正当教育行为”,厘清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界线,划出教师行为红线。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需加快惩戒规则的落实落细,将其充分运用到学校教育管理中,将该文件的内涵与目的传导给教师、家长,进一步增强合理惩戒的规则认同,减轻惩戒实施的阻力。二要给教师撑腰,即给教师合理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应有的支持与保护。一方面,让教育惩戒权真正
5、成为教师的职业权利,此前教师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值得期待。另一方面,为尊重老师管敬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教师不敢、不愿管教学生,主要在于少数家长对教师管理孩子的方式不理解、不支持,孩子稍微受到委屈便缠闹不休,由此给教师行使惩戒权带来不少压力。为此,应在全社会倡导一种观念并深化共识,即管教学生是对学生和家长积极负责的体现,公众对此应保持必要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想方设法改变教师常常被投诉担责的局面,保护好真心管教、尽职尽责的教师,给予教师更多精神后盾。总之,要涵养公众认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社会环境,也要保护好教师敢于乐于管教学生的育人初心。如此,教育惩戒权乃至整个教育事业才能人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