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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岗人员管理办法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校缩编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正在深入展开。各单位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将会出现一些待岗人员,为了做好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待岗人员管理机构人事处人才交流办公室负责待岗人员的管理、培训,并协助安置工作。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上报,可列为待岗人员:1.实行聘任制后,未被单位聘任的人员;2 .不适合从事本职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3 .缺乏职业道德或工作失职或犯有其他错误,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进,已不适合本职工作的人员;4 .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人员;5 .在非教师编制(指非专任教师和非科研人员)中,如本人自愿,
2、并经基层单位同意及人事部门批准列为待岗人员的人员。产业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待岗人员,由本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和安置。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一经学校批准列为待岗人员后,由原单位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单位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交人才交流办公室。待岗人员应主动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从“待岗人员登记表”送人才交流办公室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津贴、补贴,两个月内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 .移交时将待岗人员的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办公室。3 .待岗人员属我校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待岗人员应做到:(1)遵纪守法,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2)积极主动地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3、,增强竞争能力;(3)按时参加人才交流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做好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4)待岗人员在取得人才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可以进行劳务输出;(5)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活动,否则按无故旷工论处。待岗人员不服从管理、无理拒绝安置,并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劝其辞职或调离,逾期不办者学校将予以辞退,不再保留其公职。1 待岗人员下岗后,首先要进行培训学习。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急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为重新上岗储备知识和技能。2 经过培训后的待岗人员,人才交流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择优推荐给用人单位,但
4、不统包统分。3 校内各单位需要在校内调剂,校外调人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时,应首先在我校待岗人员中聘用,不得擅自先行在待岗人员以外招聘。经人才交流办公室安置的待岗人员,要与安置单位签订试用合同。在安置单位可试用六个月至一年,在试用期内,若有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安置单位有权解除试用合同,将试用人员交回人才交流办公室。试用期满合格者,人才交流办公室给予办理调动手续。4 学校对所有的临时工岗位将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清退临时工,利用这些岗位安置待岗人员,待遇按临时工对待。5 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人才交流办公室做好待岗人员安置工作。6 长期安置不了的待岗人员或已安置又因
5、违法乱纪而再次待岗的人员,学校将劝其提前退休或调离学校或将其辞退。7 从到人才交流办公室报到之日起,给待岗人员二个月时间的在校内外联系工作。在此期间可继续发给待岗人员原职务工资、津贴、补贴。8 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止,只发给待岗人员原职务工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原职务工资。原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一并划入待岗人员管理基金,若待岗人员生活有困难,可按省(市)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9 能保质保量完成人才交流办公室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者,可比照同类在岗人员的奖酬金数,发给工作报酬。10 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可继续按现行医疗规定就医,可继续居住校内现有房。11 待岗人员在没有正式被聘用之前,不再参加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住房调整。若待岗人员在此期间,对学校建设做出了贡献,可不受此条件限制。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