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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承包合同电子版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林业承包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承包项目(一)林地位于,占地面积共计亩,四界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O(二)甲方将本林地发包给乙方种植和管理,乙方同意承包。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一年,从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如若续期,甲方须在到期日前的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可就续期事宜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第三条承包费用及结算(一)承包费用:乙方支付甲方的承包费为元(大写
2、人民币圆)。(二)付款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的个工作日内付款给甲方。(三)付款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四)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第四条林木收益分配(一)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按照:比例分配收益所得,甲方得%,乙方得%O(二)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按照:一_比例分配收益所得,甲方得%,乙方得%O(三)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照:比例分配收益,甲方得%,乙方得%O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
3、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方自备/由甲方提供。(二)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三)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
4、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四)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五)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六)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七)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八)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一,乙方承担%o第六条违约责任(一)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一
5、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一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二)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三)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五)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6、(六)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七)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七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
7、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
8、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
9、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
10、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条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曰(三)其他约定甲方(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