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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水果供货合同电子版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食品水果供货的有关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第一条合同标的物食品水果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详见下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单位备注具体情况详见每批食品水果的供货清单。每批食品水果的供货清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食品水果行业的相应标准。第三条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的食品水果供货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约期满
2、未定新约时,视为不再续约。如要续约的需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天向另一方提出续约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结算价格(一)结算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每批食品水果的清单核定价格。(二)结算日期:约定每月的号至号为结算日,结算上个月的总金额,乙方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在结算日的最后一天支付给甲方。(三)付款方式: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四)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第五条包装及运输(一)包装标准:由甲方负责包装,按不同的规格分类包装,包装标准
3、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水果的包装标准。包装物不计价、不退回。(二)运输:食品水果由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交货及验收(一)交货地点:甲方食品水果所在地/乙方仓库所在地。(二)验收:甲方应按照规定提供其注册许可证、每批果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发票等。乙方应对每批果品进行验收,并查验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供货合同清单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根据合同商讨鉴定。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水果,并提供有关检验证明材料。(二)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食品水果后应当在天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超过天的视为乙方已经验收合格。(三)甲方
4、对食品水果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标准。(四)甲乙双方每批食品水果的数量、金额应当以当批次的订单为准。第八条保密(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九条违约条款(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
5、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供货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订单额的%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订单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
6、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十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
7、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
8、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三
9、)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10、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其他约定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