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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长制工作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等生态资源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级林长责任落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镇、村林长巡查管理。第三条镇、村林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应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的筹备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应林区的下级林长参加巡查。第四条巡查工作应覆盖相应责任区域范围,其中,镇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年巡查不少于6次,防火季至少3次。村级林长对责任区域每年巡查不少于8次,防火季至少5次。第五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林长公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更新是否及时;(二)日常管护工作是否到位;(三)有无严重涉林违法问题;(四)有无森林灾害隐患;(五)有无影响森林生态保护的其他问题。第六条巡查应有记录,发现问题要有整改清单、措施办法及完成时限,整改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应林长。第七条各级应积极提升林长制工作信息化水平,鼓励应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为林长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日常监管工作效率。第八条总林长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林长巡查履职的监督检查,对巡查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