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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政府信息公
2、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本部门职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第五条各行政机关的职能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第六条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第八条本制度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