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司局便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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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干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

2、建设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或干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公共平安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环境爱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状况。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当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据行政许可确定的要求实施。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纳。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对“三新核准”的审核看法负责。第六条法律、法

3、规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次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事项干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公共平安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在指定的场所、网站上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书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卜列材料:一、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二、采纳不符合

4、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四、省、部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看法(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状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探讨状况报告;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看法。第十条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索取,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

5、在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识相关标准的规定。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以及会议记录。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须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须要依据论证会提出的具体看法进行修改。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看法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专题技术论证结果出具审

6、核看法。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审核看法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审核看法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对不同意的审核看法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货O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须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状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据卜.列状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须要取得“三新核

7、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依据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依据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依据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附件五的要求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8、。第三章审查与确定第十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托付建设部标准定额探讨所依据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杳,提出审查看法。(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须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询问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依据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殊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状况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卜个工作日,并依据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9、,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第十九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依据审查看法提出处理看法,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确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据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次十条建设部作出建设行政许可确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卜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申请人。其次十一条“三新核准”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确

10、定书、准予持续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及不予持续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由分管部长签发,“三新核准”的其他相关文件,均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制作、编号和签发,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其次十二条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确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其次十三条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纳,且应用条件相像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干脆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供应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

11、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第四章听证、变更与持续其次十四条“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须要听证的,应当依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办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据附件十、十一、卜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其次十五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供应相关材料。其次十六条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行政许可确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其次十七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

12、,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依据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依据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被许可人。其次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据附件卜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被许可人。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其次十九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屈满三卜个工作F1.前提出持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

13、准予持续的看法,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据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持续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或不予持续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被许可人。逾期未作确定的,视为准予持续。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持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将不再有效。第三十条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卜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依据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状况的监督检食。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14、部门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依据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和附件卜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确定书发送被许可人。第三十四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填写前,请先查阅“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讥二、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在其它同类工程时,申报时,本申报表填写第1页、第2页(已获行政许可的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第3页和申请单位盖章。三、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迹要清楚易辨。四、封面右上角“文件编号和“批准号”栏由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核准申请受理机构填写。五、表中选择性栏目.请将选定的指示标(A,B.C)填入该栏右卜.角的方框内。其他部分栏目填写的具体要求: 申请事项:指申请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具体名称 单位性质:指国家机关、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等,如是企业,需指明企业的经济性质,即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内资;内资企业注明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货任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等 单位主管部门: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国有独资企业等的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代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等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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