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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现对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一、印章的刻制(一)各办事处、社区(公司)、各办(所)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农场党委研究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二)各单位(部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二、印章的保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农场(管理区)党委、行政的印章由农场党委落实专人保管,各办事处、社区(公司)、各办(所)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二)印章应置放于保险柜、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三)
2、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以由印章保管人及用印人一起打电话向批准人申请,同意后,由批准人补签。1、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农场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名;2、使用行政印章,必须经分管领导会签,农场书记、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后,再补签手续;3、各基层单位公章加盖,必须经单位党政负责人会签同意;4、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四、印章的停用(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的印章停用,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三)遇有特殊情况,农场有权停用或收回单位(部门)印章。五、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农场主体办和纪委联合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六、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