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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广电集团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和监督,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的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资产管理办法所管理的资产,是指集团公司依法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主要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投资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在授权X围内对资产行使投资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四条集团公司可授权下属单位依法行使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
2、的集团公司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实行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第二节集团公司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备案登记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第八条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X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由投资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
3、清算;(五)资产抵押及担保;(六)企业固定资产等项目的租赁;(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集团资产产权备案登记分为占有产权备案登记、变动产权备案登记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备案登记由投资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进行资产产权备案登记:(一)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二)其他形式占有、使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企业。第十二条投资部核发的集团公司资产产权备案登记表是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书面证明。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X围,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集团公司投资部进行占有产权备案登记
4、。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变动产权备案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企业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经营X围发生变动的,等等。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资部进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一)企业的解散、注销;(二)投资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产权备案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投资部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并提交财务报告和集团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二)企业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情况;(三)投资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集团
5、公司资产的运营第十七条投资部在授权X围内,依法对集团公司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等活动。投资部可以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集团资产价值化经营管理,包括对外投资、控股公司及处置资产等。第十八条投资部的义务:(一)以集团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在授权X围内的对集团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制定授权经营X围内集团公司资产的经营发展目标,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集团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三)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投资部的权利:(一)依法在授权X围内改组公司制企业,设立内联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向境外
6、投资,依法执行授权和委托X围内集团资产的重组,包括所属企业资产的转让、兼并、破产、拍卖等优化配置事项;(二)依产权关系,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的人选提出建议,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人选提出建议,并报呈总经理批准。(三)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投资部应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与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订立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实行授权经营。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须上报投资部:(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或者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的。(二)改组为XX公司或股份XX的;(三)用全部
7、或相关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以及为XX、XX、澳门和外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四)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五)捐赠资产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六)。第二十二条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应依照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集团公司资产进行平调、摊派和无偿划拨。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集团公司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产权代表应遵照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在其所任职的企业及时行使股东权,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
8、见。第二十六条产权代表应定期(季度、半年和年度)向投资部报送其所任职的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状况及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资料。产权代表对其所任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及有关的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其所任职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重大变更事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投资部报告,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三)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稽核部门应将其常规或临时性稽核报告同时报送投资部
9、,以作分析参考。第二十九条投资部应对产权代表或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对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执行。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对本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以下的事后管理:(一)收集整理新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等(以上信息由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按规定定期或临时提供),以及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二)分析各种信息,参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指标,计算制定各种参数;(三)对比实际与预期目标,找出偏差原因;(四)找出项目问题和提出具体建议;(五)编制项目后分析报告;(六)及时将报告呈交总经理,并将总经理意见下达执行。第三十一
10、条投资部应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3个月内向总经理提交集团公司资产年度运营报告。运营报告应详细载明集团资产的现额、增减及变更等事项,(相关格式、内容可参照财务部门制作的评价体系)。并将此作为对投资部业绩考评的标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须报备投资部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节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是指依下列方式取得的收入:(一)集团公司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二)XX公司、股份XX的股息、红利及认股权证等收益;(三)转让资产所得的收入;
11、(四)转让所拥有股权所得的收入;(五)其他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六)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资产收益。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的收益由财务部门收取。具体收缴办法由财务部门制订并执行。第五节集团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和产权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资产产权的转让,均须由投资部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由投资部负责执行。第三十七条产权转让应遵循平等、公正、有偿的原则,并有利于促进集团公司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第三十八条产权转让须经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作为产权转让的价值依据。第三十九条投资部负责调解处理集团资产产权发生的纠纷,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助解决。对确无调解可能的纠
12、纷转由法律事务部门专门处理。第六节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投资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相应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进行产权备案登记或在产权备案登记及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投资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集团公司委派的产权代表未上报或未如实上报的,产权代表应负相应责任,并由投资部提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对无特殊原因,连
13、续两年未完成集团公司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由投资部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第四十四条对以失败而告终止的投资项目,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损失的,应分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凡确是由于政策变化、总体经济环境波动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项目失败,不追究人员责任;(二)凡是由于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切实际,没有深入细致调研市场、得出错误结论而导致的项目失败,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供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三)凡是项目可行性报告正确,外部环境稳定,项目失败完全是由于工作不力等原因导致的,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负相
14、应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产权转让流程执行或故意低估资产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投资部的工作人员如有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产权代表、财务总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章融资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XX广电集团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X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XX广电集团XX章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融资分类。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债务性融资包括短期债务性融资和长期债务性融资。1、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2、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第三条权责划分。(一)、融资申报单位,指有权提交融资方案计划书,获取融资资格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内相关职能部门。(二)、融资决策部门,指融资方案计划书的审定部门,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及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投资部负责接受和初审融资方案计划书并上报融资决策部门。(三)、融资实施部门,指有权与公司外部资金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