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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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图书馆借阅管理规定第一章校园一卡通(无卡通)使用第一条佳木斯大学全体在读学生、教职工,均可凭校园一卡通(无卡通)借阅图书。第二条校园一卡通(无卡通)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无卡通)补办,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第三条学生办理离校、教职工调离本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停止办理图书借阅。第二章借还图书第四条除密集书库外,图书一般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无卡通)入库选书后办理借阅手续。第五条校园一卡通(无卡通)借阅图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第六条每位读者最多可借图书99册,本科生每册借期为30天,教职工、研究生借期90天,留学

2、生可借10册,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每次续期为30天。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检索机自助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日期从操作第二天算起。外文原版书、工具书、古籍书,仅供在阅览室阅览。第七条读者有超期图书、欠款,则不能办理借阅。第三章阅览书刊第八条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无卡通)可以在阅览室内阅览书刊,读者看完书刊后须把书刊放回到原来的位置。第九条阅览室中所有的期刊和报纸不得外借,只准在室内阅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携带出室外。第十条不准损坏和撕毁、裁剪书刊,否则一经发现,图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期刊处以相应期刊全年价的罚款。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一条读者所借图书逾期按0.1元/天/册收取

3、超期使用费,同时记录违章,违章累计达到5次,校园一卡通的图书借阅功能停止使用1个月。第十二条读者应在假期内归还的图书,须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逾期天数从新学期开馆之日算起。第十三条污损图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图书原价2-5倍理赔。第十四条丢失图书在借期内声明者,给1个月期限设法理赔。遗失图书应以同书名、同作者、同版本(或经同意后以新版本)的正版新书进行理赔。从借期期满日起算在此期间理赔者,不予罚款。如无法理赔,将按图书的价格进行不同程度理赔(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书价在10元以下的图书理赔50元,10元以上的按原价5倍理赔。第十五条遗失工具书、孤本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按原书价10至50倍理赔。第十六条遗失图书经理赔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缺损者,可凭原收据退还赔款。第十七条偷窃图书者,将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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