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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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第三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和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党委

2、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综合实验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有关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第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按涉及教学内容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作业与实验实习、考试、成绩、管理、保障;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即特级(T)、一级(I)、二级(II)和三级(IH)。具体情况见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第六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全校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进行监管,并接受教学事故的举报;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

3、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III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I级和T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工作小组进一步确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定。第八条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参照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研究确认。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条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录入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第十一条教

4、学事故按程度给予以下处理:(一)in级事故,由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处理;(二)级事故,由工作小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S)I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取消一次职称评定资格;(四)T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高于I级的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五)符合以下情形者应从重处理:1、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三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以后(含第三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

5、)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2、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六)若事故责任人为以其他方式聘用的校外人员,出现III级教学事故的,取消该年度聘用资格;出现In级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再聘用该人员。第十二条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理赔。第十三条对本单位发生事故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若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处理,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但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第四章申诉第十五条学校工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的申诉工作。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内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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