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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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敦品励学,笃志允能”的校训,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

2、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

4、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

5、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第十条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学生可申请提前1年或者延期1-2年毕业,但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第十二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休学创业的学生,创业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三节考勤与纪律

6、第十三条学生至少应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第十四条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学生无法到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课堂教学(含实验)按照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任课教师应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每4周向本学院教学秘书报送一次,经其汇总后向学院负责人报告或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第十五条学生因事(病)实行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一学期内请假累

7、计不得超过6周。因事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手续均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不能如期返校,需办理续假手续。学生不按时销假或续假,其超假时间以旷课论处。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一律记入学习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七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0”分计:(一)选课后未退课且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的1/3者;(S)课内实验不及格者;(四)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

8、生由任课教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核前填写统计表,由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实践环节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一般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出勤、听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期中考核成绩、实验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成绩原则上占综合成绩的50-60%,具体比例以教学大纲确定的成绩构成比例为准。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核形式。学生按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

9、学分。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国防教育课程成绩,由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评定。体质测试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按相关规定评定。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一条因转学或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过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可申请直接认定学分;其它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

10、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成绩和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教学部安排及指导,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由所在学院、体育教学部核实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其体育课成绩可按“60分”计。第二十四条课程成绩采用绩点评定方法。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百分制成绩100-9594-9089-8079-7069-6060绩点5.04.9-4.54.4-3.53.4-2.52.4-1.50五级制成绩优秀良

11、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4.54.03.02.00成绩A+AA-B+BB-C+CC-DF绩点5.04.84.54.44.03.53.43.02.52.00级制成绩合格(P)不合格(F)绩点3.00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1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学分;2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即:平均学分绩点二学分绩点/学分。第二十五条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但须备注“补考”、“重修”字样。第五节自修、补考、重修、缓考、弃考、免修第二十六条自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学

12、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间有冲突的,由学生本人在开课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课程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可自修该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但须交作业、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第二十七条补考(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二)对于第7、8学期所开课程,因不再开课或其他原因无法安排重修的,可由教务处单独组织1次补考。第二十八条重修(一)开学前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二)旷考、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三)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四)重修不及格者,继续重修;(五)单独开设的实验

13、课、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须重修;(六)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申请重修。第二十九条缓考考试期间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凭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未参加及补考不及格者参加重修。缓考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计入。学生不得申请补考课程的缓考。第三十条弃考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3个工作日前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2门,经教务处批准后,该门课程以“弃考”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三H一条免修学生免修课程不需要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和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记载与认定,包括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者

14、、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者、修读辅修专业者等。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一)思想政治教育课、军事理论、体育课、所有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实验(或含实验、实习)课程;(二)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按XX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三十三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本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照上级教

15、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同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第七节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周;(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如不能按期复学可申请续休,但最多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八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休学创业、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的一切费用、纠纷均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学籍;(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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