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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电管理(一)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二)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三)各部门凡新增单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校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四)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
2、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报告。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第三条用火管理(一)在办公、教学区域、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二)学校食堂、餐馆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并按要求每季度对排油烟设备清洗一次。(三)在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打字复印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四)校内严禁焚烧废物。确需焚烧的,应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在指定场地派专人现场守护焚烧。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细则处理。第五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9日通过的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