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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第四条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三)其他必要的款项。第五条工资发放:(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
2、、绩效工资于次月15日前发放。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第二章工资的计算、发放第七条工资标准:(一)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等;(二)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发放薪酬。第八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第三章补贴的发放第九条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加班等标准由理事会决定。专职人员工资每月标准:3800-5000元(每年增长50元);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相关人员加班标准为:80-150元/天,周末及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第十条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每月标准:300-1200元、第十一条基金会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经理事会同意,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经理事会同意,视情况给予扣除津贴等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