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一)调剂是指以划转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二)租赁是指行
2、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等方式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为。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编制部门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按要求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第二章配置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
3、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一)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日常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五)其他资产。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机构设立;(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
4、;(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四)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附件1)的规定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合理配置。第三章配置程序和配置标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一)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报县财政
5、部门审批后组织调剂:(二)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使用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重大事项须报县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结束后,资产调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产权交接相关手续。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县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附件3)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县财政部门对
6、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程序:(一)在年度部门预律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结合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资产配置相关标准,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列明拟购置资产的品目、规格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控制参数表(附件2)、县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县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
7、审批。(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建造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五)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部门和县车管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十二条经批准同意后的资产租赁、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行文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调剂、租赁或购置,重大
8、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审批。第十四条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的资产,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品目、规格型号、数量和事由,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调剂、租赁或购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县财政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第十六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循规定标准:(一)办公用房按照均衡配置要求,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业务用房根据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配置;(二)通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三)专用设备根据单位
9、履行工作职能需要配置;(四)其他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合理配置。第十七条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通用办公设备、通用办公家具用具配置标准。配置标准由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是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县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和计划的基本依据。专用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一)通用设备配置实行限额管理,本细则规定的配置标准为限额上限,县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配置标准的,由单位提出申
10、请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在经批准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内进行资产配置时,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管理要求进行操作。经审批的资产购置审批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作为单位资产采购和财务入账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购置资产,不得办理相关采购手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类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1、规范(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配置流程,规范配置行为,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对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当凭相关资料做好资产登记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配置审批单、购置发票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和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配置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