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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发挥具有教学能力的行政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行政人员)的教育资源,进一步规范行政人员的兼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凡具有资质和教学能力的行政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必须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二)适用范围1 .在职在编和聘用制的行政人员。2 .聘任为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在一个聘期(3年)内必须完成180节课时(仅限于课堂课时)或者担任了三个学期的课程。课时量的认定、计算、统计等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统筹。3 .院级领导,或年满55周岁,或非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不纳入本办法中课时量考核管理。但学院鼓励上述人员中具有教学
2、资质人员兼任相关课程。(三)行政人员兼课原则上必须从事本人职称聘任的相关专业,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行政人员或具有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兼任思政课的由公共课部负责统筹管理。学院党委成员、总支书记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须参与思政课教学,与思政课教师共同承担思政课教学任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领导有提升思政课能力、承担思政课任务的义务。二、行政人员兼课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兼课人员能够完成行政本职工作。(二)兼课人员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政工系列人员和领导干部参与思政课及学院党校课程除外)。(S)具有教师资格证(政工系列人员和领导
3、干部参与思政课及学院党校课程除外)。(四)兼课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五)首次担任兼课教师必须先试讲,试讲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进行,考核合格者,再统一报组织人事处。三、行政人员兼课申请、考核及审批程序(一)申请人第一次兼课的有关申请及考核程序L申请人第一次兼课或教学单位认为需要试讲人员,需填写兼课审批表(见附件1),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2 .根据拟任教课程的管理归属,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归属系(院、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收集汇总。3 .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各教学系(院、部)开展试讲考核,参加试讲评审考核的评委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师参加;4 .教务处、组织人事
4、处负责审核并联合审批,确定兼课人员是否具有任教资格。(二)行政人员非首次兼课的有关审批程序符合兼课条件的行政和教辅人员非首次兼课,每学期必须填写附件2,完成附件2的程序并最终由人员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任课。四、行政人员兼课管理及处理(一)行政人员兼任课程教学,按专职教师任课规定要求和管理,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和教学规范,并按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进行教学,参与教研活动和教学质量检查,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二)行政人员受聘后,应主动参与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详细了解课程大纲的要求,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文件,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S)各教学单位须将本单位内行政人员兼课
5、教师相关资料保存。(四)行政兼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按照专职教师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兼课资格。任课中途如果影响本职工作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影响本职工作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以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可随时解聘。(五)拟兼课行政人员每学期的平均周课时量必须严格控制在1门课程,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节,若遇周课时6节的课程,最多不超过6节,否则,超过部分的课时费按50%计算。(六)行政人员兼课酬金标准按学校原有规定执行。(七)聘任为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在一个聘期(3年)内没有完成180节课时(仅限于课堂课时)或没有担任三个学期的课程,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目标考核奖、超工作量奖、岗位津贴)在下一个聘期内(3年)每月下调10%,部分没有完成的,按比例扣发。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