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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和经济发展融合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是指新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工委以及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配合协助等职责。第三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
2、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新区党工委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领导和督促新区党工委有关部门、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
3、环境保护工作措施。(S)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力度。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并依法接受监督。(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
4、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S)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四)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控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安全。(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生态环境监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配备与
5、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相适应的执法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六)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七)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依法取缔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A)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
6、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第七条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工作职责:(一)受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并依纪依法问责。(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领
7、域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第八条乡镇场党委、政府(综合垦殖场)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污染纠纷的调解工作。(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第九条乡镇人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同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
8、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第十条新区有关部门(含区直部门、驻区单位等)要制定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乡镇(场)党委和政府(综合垦殖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出相应规定。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人大在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加强研究,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第十一条各级党委、
9、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第十二条对未能正确履行规定所列责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追究责任。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乱作为、滥作为,实施“一刀切”等做法,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追责问责。第十三条灵谷峰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党政管理机构及所属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之前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与新规定不一致,则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