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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事假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全院职工的劳动纪律,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考勤制度,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教职工事假有关规定如下:一、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休事假,事假结束后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二、事假的期限:每次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若续假则应在假满之前再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无论何种情况,事假当年连续、累计均不得超过两个月。三、事假批准权限:当月事假累计在3天之内的,处室系负责人(教学人员同时需经教务处,下同)审批;当月事假累计在4天到
2、10天,经处室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主管院领导审批;当月事假累计11天到15天,经处室系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或院长批准同意。超过15天者,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四、事假期间的待遇:五、事假与病假、出境探亲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六、请假手续不完备或未按权限审批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超出批准期限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七、新参加工作在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八、各处室系要严格事假的审批手续,不得随意超过规定权限审批事假。九、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