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docx(3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一)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 1资金情况考核依据:XX省司法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
2、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会计账簿等。1.2仪器设备情况考核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第二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
3、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1.3执业场所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检材保管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
4、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1. 4人员情况1.1 .1专职司法鉴定人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四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
5、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专职司法鉴定人证明等。1.4 .2机构负责人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机构负责人为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1.5分。机构负责人不是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评方式:杳阅有关档案、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证明等。1.5 其他资质能力情况1.5.1 认证认可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
6、,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得1.5分。只从事检查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只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既从事检查类又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检查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检测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1.5.2能力验证(评价)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XX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
7、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脸证(评价)的,或者无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1.5.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所从
8、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1.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5分。评分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得1.5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2.业务开展情况1 .1业务数量情况考核依据:考核
9、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年度内,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人均办理业务数量达到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数量的,得1分;每超过平均数10%加0.1分,每少于平均数10%减0.1分。(从事两类以上鉴定业务的,按各类业务得分的平均数计算本考核项目的得分;执业不满1年的,按每月人均业务数量X12个月折合为年均业务数量计算得分。)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等资料。(年度内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业务数量,由市司法局提供。)2 .2业务质量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10、,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3分。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以得3分。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
11、的全部查询)等。2.3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2.3.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年度内每受理一起援助案件得0.5分。有收取受援人财物、拒绝履行援助义务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2. 3.2开展公益服务情况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1分。评分标准:每组织一次公益活动得0.2分,每参与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得0.2分。考评方式:查阅
12、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2.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3.依法执业情况3.1 规范执业情况3. 1.1.受理委托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通则第十一至十七条、第三十至三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
13、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3分。评分标准: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3分。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3. 1.2鉴定实施情况3. 1.2.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通则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
14、分值:1.5分。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3. 1.2.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簿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
15、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材料保管和使用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陵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3.1. 2.3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有正式文本,并有效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的,得2分。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无正式文本的,扣1分;有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错误情形的,扣1分;有组织、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记录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3.1.2.4鉴定过程记录情况考核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七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考核分值:2分。评分标准;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真实、清晰、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的,得2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