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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决制度为规范行政裁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二条行政裁决的原则。(一)合法原则。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启动裁决程序;(二)公平原则。行政裁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依法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三)回避原则。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第三条行政裁决的程序。(一)申请。当事人根据要求
2、进行申请,提交行政裁决申请表。(二)受理。本单位对收到的申请表予以初审,申请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请;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自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S)通知。本单位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单位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本单位依法进行裁决。(四)审查。
3、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后,本单位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作出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五)裁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本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裁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从其规定。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
4、、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裁决。第四条行政裁决的期限。对土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本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裁决期限的,本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案情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第五条行政裁决的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申请处理;申请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申请。第六条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本单位设立行政裁决工作小组,配备专
5、职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裁决日常工作。行政裁决工作小组负责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第七条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本单位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第八条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本单位依法进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九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民政府所有。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