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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2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1 .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水塔等;附属设施包
2、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3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4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5 .图书是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6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1 .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
3、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2 .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3 .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4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五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第六条审批权限1.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物资局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2. .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2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财务司国资与企业处审批。3. .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置。4. .房屋建筑、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第七条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处置办法1.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手续。2. 设备调拨给校产业、后勤等单位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定价。3. .由于各种原因向校外调拨的设备、物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4. .各使用单位积压
5、的多余设备须及时填写设备积压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第八条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 .质量低劣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2 .耗能高、效率低、属淘汰的;3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4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5 .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的;6 .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7 .修复的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第九条设备报废处置的程序1 .申请报废的设备,由申请报废的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设备报废申请表(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2 .经主管单位领
6、导审批(院、处级领导审批),报国资处审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3 .将设备报废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仓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回收、销帐。第十条在设备报废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销帐1 .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了零部件的;2 .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的单位私自变卖的;3 .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4 .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处理。第十一条多余设备和报废设备的出售原则是公开、公平,以质论价,先校内后校外,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报废固定资产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第十二条由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产业、
7、后勤集团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需要报废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报废外,所回收的单台设备处理回收残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一次性批量处理回收残值5000元以上的,按50%返还报废设备的单位作为购置新设备款。第十三条设备报损处置1 .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生被盗或精密仪器丢失时,要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保卫处。确认丢失后,须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附保卫处相关证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2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
8、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3 .有帐无物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办理报失手续。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1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2 .不遵守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3 .未经培训、考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4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5 .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6 .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者;7 .借、发不符合手续者;8 .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坏、损失者。第十五条赔偿基本原则1 .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l10%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致使整机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原价的11O%赔偿。2 .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复能恢复性能和精度时可按修理费用的20%赔偿。3 .凡属“两用物资”的仪器如摄象机、影碟机、电视机、照相机、空调机等,若因人为因素损坏、丢失或挪作他用,原则上照原价赔偿。4 .事故责任者不只一人时,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5 .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出赔款单,由校计财处收款。经处理后一个月内不交款者,学校按赔偿金额扣除单位基金作为赔偿金。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