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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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开招聘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坚持考评结合,确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第三条学校新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任命外,均实行公开招聘。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新聘人员主要指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接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招聘条件

2、的均可报名应聘。第五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第六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身体和其它条件;(四)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国内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聘用。(五)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5

3、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且同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可放宽到50周岁。第三章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第七条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严格编制管理原则。学校每年招聘计划的人数控制在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编制计划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限定的人员编制数内;(二)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教学科研人员“正增长”、非教学人员“零增长”的方针,重点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第八条各单位每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需要拟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专业要求及其它需要特殊

4、说明的条件,报人事处汇总。第九条人事处依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审议。第十条学校审议通过的招聘计划由人事处报省人社厅审批备案,批准后的招聘方案及计划在省人社厅网站、学校网站和其它网站公开发布。第十一条招聘计划一经确定,用人单位不得再行变更、调整,严格按照计划选聘人员。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岗位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用人单位受理;其它岗位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由人事处受理。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将报名材料发送或提交。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第十四条报名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

5、将基本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第十五条资格审查结果由人事处反馈给各单位并在人事处网页上公布,用人单位将审查结果通知应聘人员。第五章考试与考核第十六条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方可参加考试和考核。第十七条设置开考比例,招聘人数和实际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省人社厅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岗位要求为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设开考比例。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与考核(一)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均可参加考试,考试主要以试讲

6、、面试的方式进行。试讲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由用人单位指定,同时用人单位负责通知面试人员试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二)学校根据当年报名截止时间和报名情况确定试讲、面试时间。试讲、面试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组织,校级教学督导及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监察室等单位安排专人参加。用人单位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以集中试教的方式完成应聘人员的试讲、面试工作,招聘工作结束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个人报名和用人单位的试教申请。应聘人员为博士学历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讲、面试不受时间限制。第十九条非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与考核(一)非教学科研岗位的考试分笔试、计算机操作考试(技能操作考试)和面试。考试内

7、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方式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二)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全部参加笔试并设置岗位合格分数线;(三)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中放弃面试的,可依次递补面试人员。(四)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及其它有关信息,由人事处在其网页上公开发布。第六章拟聘人选确定、公示第二十条教学、科研岗位(一)试讲、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根据试讲情况按XX大学新增教师教学考核及面试评分表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并集体讨论、测评。招聘工作小组组长应对测评结果进行

8、汇总,并根据参加面试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试讲情况,择优提出拟聘建议人选,填写XX大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审核表。(二)用人单位对招聘工作小组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集体研究,在学校批准的招聘计划范围内确定拟聘人员,填写XX大学新聘员工审批表,并签署本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主管校领导意见。(三)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将拟聘人员以下材料报人事处:1、XX大学新增教师教学考核及面试评分表;2、XX大学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审核表;3、XX大学新聘员工审批表。(四)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相关意见。(五)对复审通过的拟聘人员,报主管人事的

9、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上公示。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岗位和其它岗位: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人选,报学校审批后在人事处网页上公示。第七章体检、考察、公示第二十二条拟聘人员在学校医院或指定的其它县级以上医院,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进行体检。体检后向人事处提交医院出具的有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第二十三条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主要由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考察主要是了解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第二十

10、四条人事处将拟聘人员报省人社部门审批、公示。第八章聘用与待遇第二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第二十六条聘用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一)报到证(限应届毕业生)原件和复印件;(二)与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三)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四)职称等其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六)计划生育证明。第二十七条人事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办理进校报到手续。第二十八条新聘用人员服务期限:博士毕业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限为8年,硕士毕业生服务期限为5年,其他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第二十

11、九条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对新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报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第三十条新聘用人员正式到岗工作后,纳入学校在职职工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享受当年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第三十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调问题。符合当年人才引进解决配偶条件且符合上级部门规定调入条件的按事业编制调入安置,不符合上级部门规定调入条件的按合同制方式安置。第九章组织领导与纪律第三十三条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在

12、省人社厅和学校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全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校纪委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工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各学院应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院领导、教学督导和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4名)。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与应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招聘,切实保证招聘结果与招聘方案的一致性。第三十七条在招聘工作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违反其他规定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从其它部门、行业在职职工中选调工作人员,符合人才流动相关规定的,按照XX省省直单位调配工作指南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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