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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XXXX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
2、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贝必第五条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根据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
3、施的建设和维护,相关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负责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七条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第二章行政许可记录规则第八条承办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的,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五)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九条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应当对踏勘、评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记录。第十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第十一条审核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
5、签批后,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第十四条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第十五条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送达回执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6、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第十八条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的管理,实现电子档案的异地储存,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第三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第十九条通过举报、巡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或转办发现违法线索后,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承办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7、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第二十一条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绝接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可以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二条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第二十三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局主管领导意见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批准立案后,应当确定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对不予立
8、案的违法线索,填写不予立案呈批表,载明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对举报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并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告知过程。第二十五条经核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直接送达的要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要留存相关快递回执单,并根据快递单号跟踪记录邮件是否送达、送达时间、签收人等信息。第二
9、十六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时,应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基本情况包括:询问起止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
10、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测情况。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验内容、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测人
11、、勘测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第三十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应记录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等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一条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的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务采取措施的情况;(五)行
12、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内容。第三十二条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第三十三条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申请有权鉴定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主管
13、局长批准后,中止调查。(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终止调查。(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5
14、)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第三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意见认为需要修改、纠正的,承办人员应根据审理意见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重新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第三十八条案件经审理通过的,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的,应当报政策法规科书面审核,并对
15、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第四十一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制作听证纪要。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事项的说明;(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