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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食盐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食盐储备资金(以下简称“食盐储备资金”)管理,保障食盐储备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我省实施方案、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盐储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盐业集团包干用于省级食盐政府储备的专项资金,包括利息和管理费支出补助。第三条食盐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业集团共同负责。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核定、下达和使用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食盐政府储备计划的审核和批准;省盐业集团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食盐政府储备和资金需求计划。第二章资金的
2、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食盐储备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接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五条食盐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承储企业为完成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等支出补助。具体包括:(一)贷款利息支出补助。主要对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省级食盐政府储备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支出给予补助。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计划内实际储存数量、贷款金额、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计算确定。(二)管理费支出补助。主要对承储企业为完成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发生的相关管理费支出给予补助。第六条食盐储备资金由省盐业集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结余留用。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七条省盐业集团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省级食盐政府储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食盐储备资金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省盐业集团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意见,提出食盐储备补助数额,按有关程序批复下达省盐业集团。第十条在食盐承储期内,因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较大变化(上下浮动超过10%),省盐业集团可在提报下一年度食盐储备资金需求计划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业集团要加强食盐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二条省财政厅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业集团定期对承储企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承储企业虚报材料骗取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军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