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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行业人事综合办考勤制度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寓开工作岗位,按规定打卡,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一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含一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5-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2、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者,扣罚10元,2次者,扣罚30元;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第二个月
3、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十、员工按劳动法规定享受婚假、工伤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十一、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优秀员工的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