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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函(京规自函(2024)1143号)要求,现将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重新公布,具体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石政发(2021)9号)规定的比例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三、我区共划分为一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9:1.o区片综合地价款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生产生活。2021年7月9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本比例要求。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石政发(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