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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党内评比表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内评比表彰的先进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第三条党内表彰的种类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第四条学校党委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党委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党内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层党组织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对各基层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单位)
2、进行审查、评比。第五条学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负责评比表彰的组织工作。党委学工部配合做好学生党内评比表彰相关审核、评比工作。第六条各二级党组织成立本单位党内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学生党内表彰工作增加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组织员、辅导员及党员学生代表等人员,负责学生党内评比表彰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第七条推荐评选对象范围: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推荐评选范围为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评选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校的全体正式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为二级党委(党
3、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从事党务工作人员和学校党委、纪委工作部门的党员。第八条教职工党内表彰每2年开展一次;学生党内表彰每年开展一次。第九条教职工党内表彰评选工作一般在五、六月份进行,“七一”前夕表彰;学生党内评比表彰工作一般在九、十月份进行。第十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基层党组织的15%o其中,受表彰的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名额一般视申报情况而定。第十一条优秀共产党员的名额一般不超过正式党员总数的2%o第十二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o第十三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一)深入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
4、及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成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职工党组织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勇于实践,锐意创新,成绩显著。学生党支部能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党员学习刻苦,党支部全体成员上一学年未出现任何违纪现象,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成才。(三)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规范,措施扎实,活动正常。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和和谐的人际关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切实提高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协调,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五)积极开展党建创新创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积极性、创造性,探索和创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新方式、新模式,取得良好成效。积极参与“最佳党日活动”、“党建工作创新创优”评比。(六)教职工党组织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学生党组织成立半年以上,且党支部考核等级达到90分以上。第十四条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6、(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二)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各项工作以及学习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事迹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坚决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到群众的尊重和信任。(五)教职工党员须1年以上党龄。原则上在前2年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被评
7、定为“优秀”格次,且教职工党员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学生党员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干部以上荣誉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第十五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一)带头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党务工作业务,深入研究基层党建工作中的现实和理论问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二)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热爱党务工作,勤奋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密切联系实际,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成绩显著。(S)有坚强的党性,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计个人名利,廉洁奉公
8、,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四)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了解和掌握党员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第十六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一)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党员、党务工作者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实际状况,拟定各基层党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计划。(二)各基层党组织严格对照条件,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酝酿讨论,逐级推荐候选人、候选单位。学生党员参加所在班级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会的参评率不低于80%,测评满意度在70%以上的学生正式党员方可作为支部初步推荐人选。(三)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先进基层
9、党组织条件,决定是否申报本级党组织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四)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人、候选单位名单上报前要在本单位公示3天,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结束后,将候选人、候选单位推荐名单、推荐表和先进事迹报校党委组织部。(五)学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党委学工部配合做好学生党内评优相关审核工作。(六)学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人选。(七)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公示7天。(A)学校党委发文表彰。第十七条党内评比表彰工作要求:(一)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评比表彰工作,将之作为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手段。(二)在评比过程中要注重舆论氛围的营造,弘扬正气,树立典型,积极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S)党内表彰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同时也应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