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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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E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确定B己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速设部令笫61号发布.依据2001年7月4日速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确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J贞量管理条例b、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2、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干脆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货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困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贵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托付城建档案馆负费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依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实行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

3、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纳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由点管理卜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I、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珏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藏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暴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

4、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方面的文件、科学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哲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修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

5、理机构时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皖工效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堆位保管运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依据城市建设的须要选择接收.,城市地下管线普隹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畲、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海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6、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刚好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爱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刚好抢救。特殊克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其平安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供应服务。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或齐其他干脆贡任人员依法蜴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依据规定归档、报送的:(一)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依据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fit管理条例的规定惩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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