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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XX大办字20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奖励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第四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六)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专业前30%(含30%,下同),另一项位于前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素质评价排名可放宽至前50%o学习成绩与素质评价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
3、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第六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选公示、学校审核公示,确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公示时间不低于3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选结果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厅进行批复。第七条同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学校按时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H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