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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实施细则第一条档案鉴定工作是去粗存精、使库藏档案质量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档案的鉴定,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和XX大学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我校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第二条学校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组织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造具清册。第三条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档案馆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档案馆造具清册的档案重新进行审查,做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第四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请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学校档案。第五条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第六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第七条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非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