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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员工只上班一天就不来,单位怎么办?Ol昨天,有小伙伴咨询:新员工刚签书面劳动合同,只上班一天就不来,也没提交辞职信,问是否要办理离职手续?实务中,这的确是个很普遍的问题,今天特此答复。我的答复是:要办理。理由很简单:一、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员工已实际来单位上班,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三、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很高,对劳动者的要求相对较低。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单位,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言外之意,员工辞职的,负有提前告知的法定义务。但从实务来看,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几乎不受任
2、何实质性约束。提前告知义务实际上缺乏刚性。这种状态令用人单位的管理非常被动,也非常危险。说被动,是因为,单位对员工离职的时点无法控制,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也无法限制。此种不辞而别的场合,单位只有先履行催告义务,要求限期返岗,逾期返岗或不返岗的,才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否则无法解除。说危险,是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正式解除前,用人单位要不可预知的被迫承担很多责任,比如最低工资支付责任、社保缴费责任、医疗期待遇责任,甚至工伤责任。举个栗子。假定,二娃入职Q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上班1天之后即不辞而别。Q公司误认为,连续3天不到岗即视为自动离职,因此并未发函联系或通知二娃。岂料10天之
3、后,二娃非因工患病找上门来,要求单位给予医疗期待遇,并支付病假工资。此时,尴尬的问题来了:即便二娃事实上不在职已经很多天,但从法律上讲,除非二娃主动承认已经辞职,否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仍然未解除。因此,Q公司依然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社保缴费责任,给予医疗期待遇,支付病假工资。这里的问题是: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尤其在发生争议时,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若单位无法充分举证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单位如何举证劳动合同解除?很简单,看单位能否举证限期返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应邮寄通知送达回单等证据。若能举证,则劳动合同已解除,单位无需担责。否则,应当承担。因此,即便员工只上班一天,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循有进有出、有头有尾的原则,要求员工履行离职手续,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