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龙井茶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佛龙井茶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附件:大脩龙井圣舄牌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佛龙井茶品牌管理,规范大佛龙井茶的产销行为,不断提升其品牌价值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关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佛”、“龙井茶”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茶协会是“大佛”证明商标注册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第三条标识包括“大佛”、“龙井茶”二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合并简称大佛龙井),“三大防伪标签”(大佛龙井标签、生态标签、精品茶标签)。三大防伪标签可根据企业自身实际
2、选择,与二个地理标志标识配合使用。坚持“条件符合、自愿申请、合法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第四条使用大佛龙井证明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县域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品小作坊,有SC或小作坊认证,有企业商标。(二)生产加工与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8650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规定的要求。(三)生产经营过程中台账健全,产品可溯源。(四)有较好的市场信誉度,近三年内无违规经营受处罚的记录。第五条“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申报程序:(一)大佛龙井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初审、终审、颁证等实行全程线上办理。(二)通过“新昌
3、茶业一件事”小程序,点击“品牌服务”,点击“入会申请”,完成相关资料填写与上传,提交后点击提示框进入“浙茶香”小程序,点击“龙井茶”,进入商标办理、递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三)审核通过后,可在线自行下载“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大佛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四)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为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重新申请办理续签合同。第三章大佛龙井原产地标签的申领第六条大佛龙井原产地标签为基本的防伪标签,以验证产品是否为真品大佛龙井。第七条申领条件:需获得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第八条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茶园测绘数据,对申请标识茶园进行面积和产量进行
4、核定,确定可申领标识数量。第九条申领流程:使用主体向名茶协会申请,名茶协会对申请主体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农业农村局核定的面积和产量,由名茶协会统一发放登记大佛龙井原产地标签。发放企业及对应标签数量名单同步报送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章生态标签的申领第十条大佛龙井生态标签是指原料来自生态数字茶园,按照大佛龙井加工标准加工而成并可以在“茶产业大脑”进行溯源管理的产品的认证标签,以展示该产品良好的产地环境和优良的自然品质。第十一条申领单位条件:(一)获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二)获得生态数字茶园认定。(三)有自动采集茶园生态指标的能力。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县茶园测绘数据,对
5、申请标识茶园进行面积和产量进行核定,确定可申领标识数量。第十三条申领流程:使用主体向农业农村局提交生态标签申领数量申请,经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由名茶协会统一登记发放。发放企业及对应标签数量名单同步报送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章精品茶标签的申领第十四条大佛龙井精品茶标签是指原料来自生态数字茶园,按照大佛龙井加工标准加工而成并可以在“茶产业大脑进行溯源管理的最高品质大佛龙井产品的认证标签。第十五条申领条件:(一)获大佛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二)获得生态数字茶园认定。(三)产品质量达到大佛龙井茶团体标准(T/CTSS42-2022)精品级。第十六条申领流程:使用主体向农业农村局提交精品茶
6、标签使用数量申请,经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由名茶协会统一登记发放。发放企业及对应标签数量名单同步报送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章标识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标识使用者的权利:(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二)可以使用相关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三)可以对相关标识的使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标识使用者的义务:(一)自觉遵守大佛龙井标识管理制度,合规合法使用相关标识。(二)自觉维护大佛龙井茶品牌形象。(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对提出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四)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第七章标识保护第十九条对标识使用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台账健全、抽检合格、信用良好、一年内无投诉的单位,由农业
7、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建立红榜等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二十条对标识使用不规范、账实不符等情形,由农业农村局和名茶协会按照职能权限及合同约定暂停标识使用授权许可,责令整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关标识使用许可:(一)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应承诺的。(二)标识申领材料弄虚作假。(三)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整改的。(四)相关证照被吊销的。(五)转让、出售、转借相关标识给他人使用的。(六)不当行为对大佛龙井品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七)在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中被评为不合格企业的。第二十二条对非法使用相关标识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大佛龙井茶等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
8、理局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局负责“三大防伪标签”设计,负责“生态标签”“精品茶标签”管理。第二十四条名茶协会负责“大佛”证明商标、“龙井茶”地理标志标识的规范使用,负责“大佛龙井原产地”标签的审核、登记和发放;负责“生态标签”“精品茶标签的登记、发放等应用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佛”证明商标、“龙井茶”地理标志标识的规范使用,“三大防伪标签”的规范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对假冒伪劣、非法使用标识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第二十六条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利用媒体、宣传图册、标志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标识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第二十七条标签的申领使用企业对标签使用负主体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大佛龙井茶标识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