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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境)内外交换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应用人才,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校签订协议进行交换培养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学籍在我校,只修取学分不获取对方学位。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交换生的遴选,学生参加学校交换生项目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第五条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安排学习。各二级学院学生参加交换生项目前,需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国际
2、交流合作处转发的项目学校课程设置,确定各自学院学生在交换期间需完成的必修课程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审核结果作为交换生回校课程置换替代的依据,交换生须按教务处确定课程选课。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应的课程。未认定为我校对应课程的,可认定为通识校级B类课程。第六条交换生在外就读期间的成绩单,由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与交换生所在学校、国际教育机构接洽获得。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交换生结束国(境)外学习返校后一个月内,统一向教务处提交学生在交换学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国际交流合作处印章(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各存一份,
3、原件由学生自行保存)。第八条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分按照我校对应课程学分认定。第九条成绩认定及转换。1 .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记载。2 .非百分制成绩参照如下标准转换:成绩A+AA-B+BB-C+CC-DDD-低于D-成绩优良中等及不及格百分制成绩IOO959088858078757068656050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需提供对方高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第十条交换生成绩课程置换替代流程:对方学校成绩单一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一二级学院课程认定一教务处成绩登载。第十一条交换期间未修够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者可以回校补修或申请柔性修读获得该课程成绩。第十二条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因特殊原因须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第十三条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按时返校者,按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第十四条交换生的学位授予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赴国(境)外研修、教学实习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