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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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好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灵活就业定义及补贴对象(一)灵活就业的定义灵活就业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二)补贴对象L按规定在本县进行了失业、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县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国有(含大集体)企业

2、下岗职工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条件的人员。2 .在本县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县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贫困劳动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3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个体工商户主;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其他部门或地区已享受同类补贴政策及享受期限已满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员。二、补贴时限(一)补贴区间: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二)申报时间:每年度3月1日4月30日,工作日上班时间,逾期不予办理。(S)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三、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年(至申报补贴时上年度缴费不足1200元,将补贴标准折算,按其实际缴纳月份进行补贴)。以后年度根据中央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总量和申报总人数对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四、补贴程序(一)原国有(含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L本人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县就业创业部门确认申请人员失业及灵活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准,再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4、审核后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二)城镇贫困劳动力L本人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2.县就业创业部门确认申请人员灵活就业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准,再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审核后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五、申请材料(一)原国有(含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1 .原国有(含大集体)企业下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 .与原国有(含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再就业优惠证/主管部门核实下岗身份材料;4 .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 .申请人本人已激活社会保障卡及卡面复印件或本人

5、银行卡。(二)城镇贫困劳动力1 .城镇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3 .城镇贫困劳动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 .申请人本人已激活社会保障卡及卡面复印件或本人银行卡。六、资金来源所需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七、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自觉提升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完成相关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负责统筹推进,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协调、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管工作;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下岗人员身份;县民政局负责确认城镇贫困劳动力身份;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报人员是否创办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县税务部门/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查确认申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确认申报人员失业及灵活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情况、审核申请资料以及人社一体化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相关社区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人社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单位要聚力凝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八、补充说明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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