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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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青海省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我省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青海省境内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

2、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三、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

3、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六、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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